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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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持用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犯罪日期│99年1月8日│98年12月2日│98年11月中旬某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83號│99年度毒偵字第279號│99年度偵字第2764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70號│99年度嘉簡字第388號│99年度六簡字第16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3月31日│99年3月31日│99年6月28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70號│99年度嘉簡字第388號│99年度六簡字第161號││決├────┼──────────────┼──────────────┼──────────────┤││確定日期│99年4月22日│99年4月26日│99年7月12日│├────┴────┼──────────────┴──────────────┴──────────────┤││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附註│2.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5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3.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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