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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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柴健華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行不諱,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2月1日起執行羈押。
二、經查,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況本件被告因犯殺人等罪,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在案,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更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99年8月13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謝佳純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