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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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1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