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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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榕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被告姚承佑選任辯護人 洪政國 律師被告 林伯瀧 選任辯護人 蔡宜軒 律師被告 葉志楷
黃威綸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 律師被告 邱癸閔 選任辯護人 吳宜星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蕭雅霞
施俊宇 錢冠宇 林邵奇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蘇仙宜 律師被告 詹東儒
黃柶豪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洪主民 律師被告 翁軒晨
呂宛璇 王俊明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志文 律師被告 黃堃元
王崇恩 詹雅竹 高靖雯 彭巧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何玉鳳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