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博友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博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限制住居。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此有本院108年訴緝字第3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該卷可憑。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緝字第3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
四、聲請人依被告位於南投縣○○市○○路○街○○巷○○弄○○號之住所,傳喚其到案執行由其同居人即其父親 鄭國安 收受送達,然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經員警持拘票前往被告前揭住所執行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員警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09號執行卷宗查核屬實。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在監在押紀錄表1紙附卷為稽,而被告已於108年8月12日出境,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系統在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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