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靖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訴字第9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靖芳因右腳骨髓炎開刀治療後,需要再開刀取出鋼釘並重灌骨漿,有出外就醫之必要,另外被告面臨將來可預期之刑責,希望可以前去探望祖母,以及將滿2歲之女兒,依被告目前之身體狀況以及無穩定之收入,並沒有逃亡之虞,是請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有證人即同案被告鄒金龍、證人即購毒者 張玉玄林建誠張克宇陳文政 、陳世融之指證、並有通訊監察譯文、扣案之行動電話、LINE對話紀錄與毒品鑑驗書等資料可參,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同法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參以被告販賣之次數多次,販賣之對象非少,且前於民國108年3月15日經本院發布通緝在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基於趨吉避凶之心態,其採取逃亡以避免審判或刑之執行之可能性亦大為升高,未予以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是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108年4月23日起羈押,於108年5月9日因另案入監執行,於108年9月17日該案執行完畢後,再經本院接續執行羈押在案。
三、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25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8年10月15日發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人犯,無從審酌是否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