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劉珀瑄 被告 陳若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原簡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何奕萱
法官陳明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