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君岳 被告晉嘉紙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朱國樑
魏燕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16萬1602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晉嘉紙品股份有限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依序於民國108
年9月19日、109年5月19日邀同被告朱國樑、被告魏燕惠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署額度各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500萬元授信契約書。並依前述信契約書約定,依序於109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180萬元、20萬元、300萬元(各筆借款本金、期限、利息之約定詳附表編號1至3所載,均約定本金應按月平均攤還,利息則按月計付。);於111年10月7日向原告借款450萬元、150萬元(各筆借款本金、期限、利息之約定詳附表編號4、5所載,均約定應按月付息,到期還本。),並約定如一期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屆期,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附表編號1至3所示借款被告晉嘉紙品股份有限公司自112年1月19日起即未依約給付;附表編號4、5所示借款(均於112年4月7日屆期),則繳息至112年3月7日止,亦未再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屆期。迄尚餘本金716萬1602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獲償。爰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緥㈡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2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及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各5份、放款資料查詢單、催告函及回執、存證信函及回執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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