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1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許原通 債務人凌美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原通、凌美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附表所載,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附表所示之利率有二:年息1.83%、2.83%,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債務人許原通、凌美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