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上訴人 林金足 即新大山雞場(原名大山雞場)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被上訴人大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燕芬 被上訴人 黃進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