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81號原告 方士豪
陳雯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構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而不成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雖共同起訴,惟係本於各自獨立之請求權,應分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次按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A至G欄位所示,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H欄位所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I欄位所示。惟附表A至G欄位所示之請求屬原告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依前揭規定,暫免徵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暫免徵收後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J欄位所示(計算式詳如附表K欄位)。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