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奐廷 被告 江士乾
謝榮旺 王麗華 江珮蓮 江士忠 劉美惠 吳治海 葛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宸東 被告 江晋祥
江函賓 江袈誌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蘭欽 被告 許恒源
林明哲 林黃錦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被告 王晨星
中華民國(管理者: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臺北市(管理者: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
處)法定代理人 黃淑如 訴訟代理人 李佳霖
楊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原物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分割系爭土地可獲得之利益計算,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4,429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面積2899.5平方公尺×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8,868元×原告應有部分2999/48000=10,664,42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黎隆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