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87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淑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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