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27號聲請人 廖萬好 相對人 廖家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業於107年9月1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轄區派出所,據以計算,於107年9月24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高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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