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廼欽 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子女 陳暐翔 、 陳瑋琳 、 陳瑋珈 等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二、聲請人子女 陳瑋筠 即將成年,已無法定扶養義務,縱仍在求學,亦有工作能力,應能以打工方式支付個人生活費用,及以申辦助學貸款方式完成學業,請說明支付子女扶養費及教育費每月高達14,500元之必要性何在?
三、聲請人配偶 陳素芳 現年僅53歲,未達退休年齡,應有工作能力,請說明其配偶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現有何不能維持生活需由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請提出配偶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有無購買保險或基金?
四、聲請人子女陳暐翔、陳瑋琳、陳瑋珈均已成年,具有工作能力,請說明為何未共同分擔房屋租金、家庭生活費用及分擔扶養母親之費用?
五、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六、依聲請人提出之所得清單,除任職銘峰公司受領薪資,尚自福斯國際保險代理人公司領有執行業務所得及自尖峰公司領有其他所得,顯對於實際收入未據實陳報;及聲請人陳報每月薪資收入34,354元,每月必要支出41,419元,收入不足支應必要支出,亦有浮報支出之嫌,請據實說明最近二年實際收入及支出狀況。
七、請說明目前是否仍繼續履行與金融機構達成協議之清償條件?如已毀諾,請說明毀諾前是否曾告知最大債權銀行履行困難及申請變更還款條件?及說明毀諾時間及原因,並提出相關事證供核。
八、依聲請人所載債務總額僅約761,249元,且子女已成年或即將成年,負擔非重,請說明毀諾後是否曾向債權人申請個別一致性協商?如有,應陳報協商結果及不成立之原因;如無,請逕向債權人聲請,向陳報個人之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
九、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