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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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湘茹受刑人即被告林俊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湘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湘茹因受刑人即被告林俊良(下稱被告)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獲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存單號碼:109年刑保工字第93號)。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9年4月29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臺中高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58號判決駁回確定。前開2罪,嗣經臺中高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78號裁定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執行;該署通知被告應於110年8月18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由聲請人對被告之住所為合法傳喚,但其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且經該署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代為拘提無著等情,有上該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109年刑保工字第93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對被告之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及苗栗地檢署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另聲請人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於110年8月18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之事實,亦有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聲請人請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函件、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而被告及具保人自上開拘提、通知迄今均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其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綜上,堪認被告實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提出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