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68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貴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春貴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號、5建號及苗栗縣○○鄉○○○段○○○○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