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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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40號原告 鄭富元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學仔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鄭學仔、 鄭錦鄭暉宏鄭聰永駱慶章駱慶輝駱慶祥駱慶瑞鄭文乾陳鄭秀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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