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付、牌尺肆支及抽頭金壹佰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修正後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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