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9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9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苗小字第974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邱永良 被告 塗麗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258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31日起分別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申請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使用,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及補償金共新臺幣19,258元。亞太公司業將債權轉讓與原告,被告應如數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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