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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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346號聲請人 詹忠正 相對人 周蓓苓 債務人 顏金花
吳旻 即 吳威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顏金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
務人吳旻即吳威儒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票據、保證債務、墊款,設定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0年12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顏金花與債務人吳旻即吳威儒於110年12月3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1年3月3日及利息、違約金等計付方式,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與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又債務人顏金花已於113年1月1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周蓓苓並於113年1月23日完成移轉登記,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故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等件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項仁玉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000346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中西區玉宇段33966.00全部附表(建物)︰113年度司拍字第000346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一層二層屋頂突出物騎樓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面積單位001152臺南市○○區○○○街00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2層樓房加強磚造33.9540.106.2410.0090.29平方公尺加強磚造3.85平方公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