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國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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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重國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國字第29號原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億8272萬5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6萬8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