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黃鈺惠 送達代收人 張淑美 律師被告 吳美蘭
廖文慈 上列被告吳美蘭、廖文慈等人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莊仁杰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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