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麒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杖刀貳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文麒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25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手杖刀2把,經鑑定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又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運輸刀械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25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至扣案之手杖刀2把,經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認該刀械2把形同拐杖,分為2段,上半段裝刀刃,長約35公分,下半段為刀鞘,2段連接處裝置卡榫,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圖例及其要件,屬該條例管制之刀械等情,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民國102年8月2日桃警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憑,足認扣案手杖刀2把確均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