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金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金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吳金塗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受刑人吳金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3月│├────────┼─────────────┼─────────────┤│犯罪日期│95.12.5│95.1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4147、4335、5095、7451、15558號││年度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實│││││審├──────┼─────────────┼─────────────┤││判決日期│98.1.14│98.1.14│├─┼──────┼─────────────┼─────────────┤││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7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4│100.2.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767號,編號1至10判處應執行刑7年│││10月(發監100.5.23至108.3.22)│└────────┴───────────────────────────┘
受刑人吳金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3月│├────────┼─────────────┼─────────────┤│犯罪日期│96年1月間某日│95.1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4147、4335、5095、7451、15558號││年度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實│││││審├──────┼─────────────┼─────────────┤││判決日期│98.1.14│98.1.14│├─┼──────┼─────────────┼─────────────┤││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7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4│100.2.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767號,編號1至10判處應執行刑7年│││10月(發監100.5.23至108.3.22)│└────────┴───────────────────────────┘
受刑人吳金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罪名│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95.9.5│95.9.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4147、4335、5095、7451、15558號││年度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實│││││審├──────┼─────────────┼─────────────┤││判決日期│98.1.14│98.1.14│├─┼──────┼─────────────┼─────────────┤││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7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4│100.2.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767號,編號1至10判處應執行刑7年│││10月(發監100.5.23至108.3.22)│└────────┴───────────────────────────┘
受刑人吳金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間│95年12月5日││││95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4147、4335、5095、7451、15558號││年度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實│││││審├──────┼─────────────┼─────────────┤││判決日期│98.1.14│98.1.14│├─┼──────┼─────────────┼─────────────┤││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7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4│100.2.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767號,編號1至10判處應執行刑7年│││10月(發監100.5.23至108.3.22)│└────────┴───────────────────────────┘
受刑人吳金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9│10│├────────┼─────────────┼─────────────┤│罪名│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間│96年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4147、4335、5095、7451、15558號││年度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實│││││審├──────┼─────────────┼─────────────┤││判決日期│98.1.14│98.1.14│├─┼──────┼─────────────┼─────────────┤││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7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4│100.2.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767號,編號1至10判處應執行刑7年│││10月(發監100.5.23至108.3.22)│└────────┴───────────────────────────┘
受刑人吳金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1│12│├────────┼─────────────┼─────────────┤│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95年8月20日至│95年8月20日至│││95年12月20日│95年1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739號││年度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29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2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2.29│101.2.2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39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395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5.16│101.5.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153號,編號11至13判處應執行刑5年│││6月(發監108.3.23至113.9.22)│└────────┴───────────────────────────┘
受刑人吳金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5年5月29日至││││96年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739號│││年度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2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2.29││├─┼──────┼─────────────┼─────────────┤││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395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5.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153號,編號11至13判處應執行刑5年│││6月(發監108.3.23至11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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