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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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仁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仁偉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18日110年1月5日110年1月19日110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27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27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667號110年度簡字第667號110年度易字第549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7日110年5月17日110年1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667號110年度簡字第667號110年度易字第5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29日110年6月29日110年12月8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966號《即110年度執緝字第334號》(編號1、2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834號(編號3-5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4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24日110年2月26日110年3月3日110年3月18日110年3月28日110年5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25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25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9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49號110年度易字第549號110年度易字第777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8日110年11月8日110年12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49號110年度易字第549號110年度易字第7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8日110年12月8日111年1月5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834號(編號3-5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72號(編號6、7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次)犯罪日期110年4月9日110年6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9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777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7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5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72號(編號6、7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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