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嵩壽 代理人 王彥廸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千2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同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第4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45,500元,無財產,收入為薪資每月35,000元,包括扶養未成年子女1人及配偶之扶養費在內之每月必要支出約30,50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經調解而不成立,為此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11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前置調解申請人收入證明切結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件為證。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記載,聲請人無財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合計386,367元,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8日南壽保單字第1120009606號函檢附保單明細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之收入情形,據聲請人稱在麵攤工作,每月收入34,000元至36,000元(見本院112年7月26日訊問筆錄第1頁),即以平均35,000元〈計算式:(34,000元+36,000元)÷2=35,000元〉為本件之認定依據。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聲請人居住地在基隆市,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其1.2倍為17,076元(計算式:14,230元×1.2=17,076元),是即以17,076元為認定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衡量依據。聲請人主張需扶養其子及配偶,惟聲請人之子已成年,且觀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之子及聲請人之配偶名下均有不動產,聲請人並稱其子有在打工等情(見本院112年7月26日訊問筆錄第2、3頁)。另經本院函詢結果,聲請人之配偶有於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契約(以聲請人之配偶為要保人),部分保險契約有解約金(金額詳卷),衡量聲請人之子及聲請人配偶之資產狀況,聲請人主張需扶養其子及配偶等情,尚無可採。
㈢聲請人每月收入約35,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7,076元後
,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餘額約17,924元(計算式:35,000元-17,076元=17,924元),每年可供清償債務之餘額約215,088元(計算式:17,924元×12月=215,088元)。聲請人之債務情形,金融機構債務約936,431元(見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5號卷第167頁之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非金融機構債務部分,依各債權人陳報情形,合計約3,694,991元,聲請人之債務合計約4,631,422元(計算式:936,431元+3,694,991元=4,631,422元)。聲請人58年生,距離法定退休年齡尚有約11年。以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目前收入清償債務之能力,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聲請人聲請更生,核屬有據。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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