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9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芳妤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堆伙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
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
,其中薪資壹拾玖萬陸仟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
規定暫免徵收該部分第二審裁判費之半數即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
伍元,則原告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伍元,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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