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12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珮琪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0,1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原告提出起訴狀僅有「送達代收人 楊豐隆 」之簽名,並未有
  原告之簽名或蓋章(即原告公司之大、小章),應補正有原
  告公司及法代簽章之起訴狀及繕本。
三、被告李珮琪之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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