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04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卓峻霆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212元,應繳裁判
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被告確有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消費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資料、帳單,說明被告確有積欠信用
卡消費款77,368元計算明細及積欠利息、違約金100,844元
之詳細計算明細)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