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04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卓峻霆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212元,應繳裁判
  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被告確有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消費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資料、帳單,說明被告確有積欠信用
  卡消費款77,368元計算明細及積欠利息、違約金100,844元
  之詳細計算明細)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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