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044號
原   告  辛忠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翁頌舜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陸萬零 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伍萬玖仟玖佰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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