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4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加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42號原告 林鑽洋 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聖忠 上列當事人間加給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以103年度訴字第77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3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5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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