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思漳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思漳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邱筱涵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