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亞倫選任辯護人王憲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亞倫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古瑞君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