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07號聲請人 倪碩延
倪碩廷 前2人法定代理人 梁祐純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倪偉晟 間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1)未滿10萬元者,5百元。(2)10萬元以上未滿1百萬元者,1千元。(3)1百萬元以上未滿1千萬元者,2千元。(4)1千萬元以上未滿5千萬元者,3千元。
(5)5千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千元。(6)1億元以上者,5千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用,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日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本件聲請費,該函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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