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09號聲請人 曾宥筌 即曾現城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易融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076NX0000000-013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143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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