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70號聲請人羅元隆即 羅順旺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易融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諾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2諾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211000003諾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411000004諾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611000005諾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811000006諾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7諾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111000008諾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311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