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07號刑事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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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07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和解筆錄113年度附民字第1607號
原告 徐翎珺
被告 陳定佑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字第1607號,因113年度上訴字第3751號刑事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麗芬法官沈君玲書記官羅敬惟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徐翎珺被告陳定佑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伍萬伍仟元 整。
二、前項金額之給付方法:自113年9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款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竹分行,戶名:徐翎珺,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
原告徐翎珺被告 陳定佑中 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書記官羅敬惟審判長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敬惟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