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59號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吳錦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火
法官陳銘壎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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