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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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六五號
上訴人甲○○
(另案在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判決書正本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送達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交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截至同年月十四日,其上訴期間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且上訴人因另案在監執行,向執行之監獄提出上訴狀上訴,並無在途期間可言,乃竟延至同年月十七日始向台灣新竹監獄遞狀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庸
法官賴忠星法官王居財法官張清埤法官林開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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