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196號上訴人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複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4月21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黃科瑜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書記官王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