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8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振川選任辯護人陳世英律師
林矜婷律師被告LAGRUATHOMASALBERT
翁女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LAGRUATHOMASALBERT出生年月日「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所為107年度易字第816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LAGRUATHOMASALBERT出生年月日「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有誤,應為「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之誤繕,此有卷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紙可稽,而該錯誤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是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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