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09號聲請人 何佳穎 (即 蔡得坤 之繼承人)兼代理人 蔡芬英 (即蔡得坤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217│├──┼────────────┼───────┼──┼──┤│0002│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527│├──┼────────────┼───────┼──┼──┤│0003│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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