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69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劉婉如 被告 曾里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已明訂。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2樓之3,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