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671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王憲義 等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7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陳麗芬法官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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