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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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59號上訴人福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7月20日97年度訴字第195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4,1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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