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244號原告皇甫彩藝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溫思廣 律師被告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 律師
參加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厲生 律師被告富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