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043號
原告 吳育興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
徐欣瑜 律師
被告 林佳鈺
訴訟代理人 黃姝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6208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已執行終結報結,受託執行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仍未終結,原告原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聲明是否仍有實現可能及實益,即非無疑,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審酌是否變更聲明後具狀提出,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九日十五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