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徐世華
高曉慧 被告 黃江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7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吳昭億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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