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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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39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蔡秉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間所簽訂之消費貸款契約書第17條規定:「本
借款涉訟時,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消費貸款契約書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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